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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技术配景下音乐版权掩护浅谈“kaiyun·官方网站”

类别: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09 00:39:01   浏览:

本文摘要:#本文仅代表作者看法,不代表IPRdaily态度,未经作者许可,克制转载#泉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刘凡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标题:云技术配景下音乐版权掩护浅谈 云产物作为一个动态资源池,具有高可用性和高扩展性。

#本文仅代表作者看法,不代表IPRdaily态度,未经作者许可,克制转载#泉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作者:刘凡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标题:云技术配景下音乐版权掩护浅谈 云产物作为一个动态资源池,具有高可用性和高扩展性。云技术的运用对数字化音乐版权掩护带来了新的打击。

网络高效、便利的流传方式和分享路径使音乐版权的掩护问题面临着越来越拮据的状态,网络音乐侵权行为越来越难以检测和界定,技术和执法的双重缺陷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庞大打击。如何掩护云情况下的音乐版权,规范网络著作权掩护情况,寻找利益主体的平衡点对促进网络版权掩护制度无疑将有庞大意义。1.云音乐的观点网络音乐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举行流传的音乐作品。云音乐接纳“云盘算+数字化音乐+云存储”的联合设计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盘算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共享的软硬件资源和信息可以按需提供应盘算机和其他设备。

【1】云存储【2】组成了云音乐的重要模块,为其提供超大的储存空间。云音乐接纳“蜘蛛网”模式举行音乐数据的储存和会见,即用户不管是什么时间、所在,只要有一台可以接上网络的设备,就能分享到所存储的数据和举行新数据的储存,制止了设备与设备之间的转换、复制、拷贝等贫苦,使用户在音乐资源的分享上更为便利。2.云技术下的音乐版权掩护面临的挑战音乐数字化是网络音乐的主要体现形式,网络情况下所涉及的音乐版权新问题主要包罗:(I)作品与载体之间的联系逐渐淡化 (2)作品受掩护的尺度模糊化(独创性不再是作品受掩护的唯一条件) (3)作品归属权庞大化 (4)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技术化。

【3】云音乐允许用户通过软件,将存储在云端的音乐内容在手机、PC和电视等多种设备上举行播放、分享,无需用户再费时艰苦从电脑存储器中拷贝到其他终端设备【4】,使同一资源具有高可用性和高重复性,规则主义立法模式面临如此的网络现象显得尤其苍白无力。3.音乐作品收录面临的逆境包罗①网络音乐谋划者与网络音乐提供者之间的矛盾云音乐版权应解决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执法认知问题;二是对网络音乐规范治理问题。

【5】《罗马条约》赋予网络运营商音乐作品的相邻权,又称“流传者权”(rightstdisseminators),相邻权与著作权相关,平行于著作权【6】。另一方面,著作权法例定权利人享有作品带来收益的权利,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著作权人有清除他人非法使用、不合理使用的权利。如此,谋划者与提供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变得很是微妙,网络音乐规范治理实质上是要将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著作权掩护中的予以明确,但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条款作为相关依据,这使得网络音乐规范治理以平衡两者关系为突破口显得尤为重要。

②受著作权掩护的音乐类型难以认定网络音乐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1.部门歌曲从一开始就享有版权 2.部门歌曲是没有版权的 3.部门原创音乐在初期借助网络推广时免费的,这部门音乐虽然存在版权利益可是却不存在版权问题 4.部门歌曲从开始推广时没有版权,一段时间后拥有了版权。网络使音乐版权认定和监控庞大化,更使网络音乐权利人尺度变得模糊化。网络音乐版权掩护的重难点在于如何在执法上区分著作权掩护的主、客体规模。

③音乐作品数字化后是否享有著作权存在争议《著作权法》划定作品的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掩护的首要条件,音乐作品数字化后是否享有受知识产权中掩护的执法要件呢?海内外学术界大多一致的看法是: 音乐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作品仅通过盘算机举行数字转换,并没有发生新的作品,这一行为不具有缔造性,他们都包罗转换信号和牢固载体两个步骤【7】。笔者认同这种看法,凭据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划定》明确表现: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岂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体现和牢固,都属于著作权执法法例中的复制行为。

数字化的作品都是忠实于原作品而存在的,究其本质就是一种复制行为【8】。因此,音乐作品数字化仍然享有和原作品一样的著作权。④避风港原则带给ISP可控空间的缺陷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最早适用于著作权领域【9】。避风港原则【10】的两部门内容:“通知+移除”。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避风港提供的掩护,权利人想要维权必须在接到音乐权人通知书后,才会删除通知书指向的侵权质料和链接。

这实质是网络运营商侵权责任的规避,是网络运营商权利与义务差池等的体现。音乐被储存在ISP提供的云端,ISP 最多只是提供了一个存储器,要求ISP删除被侵权的内容,权利人需提供侵权的内容和链接。

这实际上就是把羁系网络音乐版权侵权的监控责任转移到了权利人身上。这种权责不统一的划定,让权利人想在网络音乐的流传如此快捷和高效情况下举行监控、检测音乐作品是否被侵权,无疑会给权利人寻求权利救援带来不小的障碍。

⑤网页链接是否组成侵权尚无定论各网站之间承袭互惠互利、相互扩大影响的目的,会在各自的网站中写入链接网站的代码,网页链接有首页链接和深层链接【11】等多种方式。网页链接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关于网页链接是否组成侵权,有的学者认为:因为链接自己也没有提供被链接网站作品的复制件而是引导用户自己去看并决议是否复制,所以链接行为自己并没有组成侵权【12】。可是,也有学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所以互联网经济被称为“注意力经济”,网络用户通常会使用同一个网站。

网站之间提供链接的行为,无疑侵犯了权利人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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